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調,698,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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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啟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雖戶籍設於宜蘭縣,然實際住所在台北縣新店市,此據相對人到院供述詳明(見本院97年11月13日調解程序筆錄),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分別在台北縣林口鄉及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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