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7,士簡調,818,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程序筆錄 97年度士簡調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蔡信章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士簡調字第818號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出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書 記 官 陳麗如
調解委員 __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代理人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__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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