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勞小,4,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原於民國97年11月24日起任職原告公司,97年12月16日離職。

因原告公司係固定於當月月中預先發放當月全數薪資,故被告溢領薪資為新台幣(下同)9285元,經數度請求被告返還,均未回應。

2 為此,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85元及自98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溢領薪資計算表、員工離職申請單、存證信函、勞工保險卡、薪資轉存清冊、新進人員甄試報名表、員工離職會辦單等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285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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