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海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1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