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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1 被告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00 元,約定分期清償,均未還款。
2 原告以刷卡方式,借被告4 萬元買車,另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 萬元現金。
3 為此,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承諾還款憑條、信用卡簽帳單等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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