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小,295,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295號
原 告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0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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