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小,803,2009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20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2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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