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小,804,200906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80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李厚旺」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