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小,937,200906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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