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小調字第36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6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仟貳佰伍拾參元正。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日後如有人以本件車禍S35658 自小客車權利受損為由,對相對人主張權利時,聲請人願將上開已取得之陸仟貳佰伍拾參元正返還相對人。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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