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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又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道路交通事故,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依上引規定,應先經調解。
但相對人住居所設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足稽,其交通事故地點則在台中市,均不在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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