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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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