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001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