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79,2009030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79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丁○○○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2 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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