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823,2009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82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鑫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位於住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183 巷2 之4 號2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件在卷可佐,且系爭票據付款地亦在台北市中山區○○○路,有支票影本1 件附卷足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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