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簡,89,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送達代收人 劉貴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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