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87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7日下午2 時7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參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正,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捌元正,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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