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9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正,給付方法: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淡水信用合作社,社號:120 ,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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