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8,士聲,28,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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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戊○○、丁○○、乙○○為公
示送達事件,經查:
聲 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4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甲○○、戊○○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及以相對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件信封,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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