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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再簡字第4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對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14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第一審訴.
123,603 元,應繳再審裁.
後3 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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