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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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