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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 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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