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9,士小,1503,2010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賴思義
即 原 告
上 訴 人 鄞麗華
即 原 告 共同送達代.
被上訴人 謝淑瑛
即 被 告
何佳錚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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