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筑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