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99,士小,544,2010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54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15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