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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宗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柏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上訴狀內未載明上訴理由及不服部分,亦未載明上訴之聲明或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致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上訴審裁判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並依法補繳上訴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並請載明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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