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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調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麥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相 對 人 尚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約定提出本件訴訟,因兩造間訂購租賃合約書右下角載明「本合約如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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