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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682號
原 告 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霞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綺雲、朱小芳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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