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0,士小,697,201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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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697號
原 告 林美君
被 告 楊基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8 月間第一次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 萬元,嗣又於99年10月間第二次向原告借款4 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9年12月31日,詎,被告屆期不為還款,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 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退件、手機簡訊照片14張、手機往來通訊紀錄明細20張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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