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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黃壽章
即 原 告 號1樓
被上訴人 林瑞輝
即 被 告 謝純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品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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