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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許家瑋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淡水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 年5 月份到被告公司上班,並約定薪資新台幣(下同)23,000元,於每月10日發放,詎被告公司竟於7 月份就開始拖欠員工薪資,於8月份亦僅付10,000元,屢經催討,被告公司負責人僅說明:會給付工資,要原告安心工作云云,而8 月份薪資又全部未繼續給付,9 月初打電話給總公司就無人接聽電話,始知公司已倒閉等情。
為此,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7 、8 月份積欠薪資共計36,0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認定歇業函一份、上班打卡紀錄(8 月份)、薪資轉帳之郵局存摺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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