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3,士簡,680,2015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菊
送達代收人 尤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略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6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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