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相 對 人 吳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客艙組員聘僱合約」向被告請求給付違約金,而依該「客艙組員聘僱合約」第9條約定:「本合約書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查,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