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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88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被 告 陳天祥(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繫屬之日為民國104年8 月10日)前,被告已於104 年3 月3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足憑,則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並無法補正,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上說明,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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