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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被 告 陳韶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下午2 時26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將104 年8 月20日提出於本院之民事陳報狀逕行寄送繕本一份予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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