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800,201508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8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被 告 李宗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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