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陳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