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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王連素霞
王吟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聲請人除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相對人王連素霞、王吟文間就台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上引規定,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尚非當事人可得任意變更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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