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132,201508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唐信南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5月1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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