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63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6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建丞
陳立果
被 告 李正揚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庭前提出受損車輛之行照,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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