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小,842,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42號
原 告 陳沛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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