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消簡,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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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楊東錕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汽車、柯順隆、柯榮聖間返還車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柯順隆、柯榮聖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時代汽車」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時代汽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具明確之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

四、陳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其計算基礎。

五、提出後附證物之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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