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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張味(陳龍即陳昆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陳龍即陳昆億積欠債務新臺幣468,653 元,因陳龍即陳昆億已於民國99年7 月9 日死亡,被告為合法繼承人,遂依據繼承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
惟依原告與陳龍即陳昆億所訂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以原告中壢分行為履行地,就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書2份在卷可佐,而被告既係繼承上開債務關係,兩造仍應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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