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67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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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74號
原 告 王俊閔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邱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0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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