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696,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96號
原 告 劉格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詠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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