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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1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施孝澤即施人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簽訂之借據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北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影本1 紙在卷可查,故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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