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747,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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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747號
原 告 林雨蓁
被 告 張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四年度交上訴字第一四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嘉文涉犯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罪嫌,經本院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交上訴字第147 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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