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簡調,56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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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佳泥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被告姓名及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台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236 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本件被告柯佳泥之應繼分,及原告所主張分割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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