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民事-SLEV,104,士調,295,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廖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功宇、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買賣價金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前揭期間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 號)補繳上開所欠費用。

二、聲請人應陳報提出完整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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