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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宏任
被 告 范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范澤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范擇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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